(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1年9月30日,赵某某为李某某装修房屋,双方约定装修总价款230400元。装修后李某某支付170000元,尚欠60400元并出具欠据。赵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装修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装修款60400元及利息。二被告答辩称,王某某未在欠据上签字,案涉债务应由李某某个人承担。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装修款是用于改善二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且该房屋系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使用,其目的指向家庭共同利益,收益归于共同生活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实践中,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强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关键在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使夫妻双方共同受益。
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已举证证明案涉装修房屋系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屋,该装修行为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生活”行为。因此,该笔装修欠款虽以李某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但本质上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虽未在欠据上签字,但作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实际享有装修带来的居住便利,且受益于居住环境改善,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剩余装修欠款60400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