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网)
【案情提要】
2025年10月,孙某驾驶三轮车与马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人孙某负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电动车驾驶人马某伤情未达伤残标准,建议误工期限12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1万元。
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原告马某已达退休年龄,且自述退休后在家带小孩,退休后未外出务工获取劳动报酬,不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主张1万元误工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应举证证明案涉侵权行为造成其收入实际减少,存在误工损失。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定责,被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马某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马某于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该类人员主张误工费,应以实际收入减少为认定前提。但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退休后存在固定劳动收入,也无法证明因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故对马某的误工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查核算,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合理合法损失,驳回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