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动自行车载人发生单方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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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赵某甲与李某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均未满16周岁。2024年9月8日,赵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某外出,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剐蹭路边护栏摔倒,造成二人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二人均未佩戴头盔。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面部多处损伤、牙槽骨部分缺损及牙齿缺失,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甲、李某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负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赵某甲作为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且未佩戴头盔,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李某某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身也存在过错。但赵某甲出于帮助、便利的好意搭乘李某某,故不应将全部损害责任归咎于赵某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依法应当减轻赵某甲的赔偿责任。赵某甲事发后积极实施救助,该情节可作为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赵某甲事后积极救助等情节,认定赵某甲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赵某乙、王某作为赵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未对赵某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未尽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监护管理义务,应代为承担赵某甲的赔偿义务,赔偿费用先从赵某甲的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赵某乙、王某支付。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