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给对象公司干活:是为爱帮忙,还是该算工资?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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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1年3月,原告小李与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娇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李参与该公司经营。2023年3月,二人发生矛盾并分手,小李随即要求结算劳务工资。经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小娇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小李付清两年的劳务报酬。

  2023年4月,双方和好,小李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直至2024年2月双方再次分手。小李主张,应按照此前约定的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因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称:小李在公司干活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无偿帮工,系“情感投资”;公司普通正式员工月薪仅为3500元,而小李的工作时长和工作效率均不及正式员工;二人同居期间全部生活开销均由小娇承担,该笔费用应当抵扣小李劳务报酬。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3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对该时间节点之前财产纠纷处理完毕。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小李持续为小娇的公司提供劳务,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娇主张小李务工属于“无偿感情投资”,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李曾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劳务报酬,因此小李主张劳务报酬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是为化解前期情感、劳务纠纷而作出的协商约定,其效力仅针对协议签订前的劳务时段,不能直接作为后续时段报酬的计算标准。小李虽负责公司业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劳务成果超过普通员工,故劳务报酬可参照公司普通员工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关于小娇提出应扣除小李的工资及生活费的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缺勤扣薪”“生活费抵扣工资”等书面或口头约定,也未提交完整的生活费支出凭证,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共计38500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