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研学期间打架受伤,学校称已与培训基地签订“外包合同”,这能免责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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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5月6日,问某与徐某某(均系某中学学生)参加学校在某实践基地举办的研学活动。同月8日11时许,二人在基地食堂排队打饭时发生冲突。问某先捣了徐某某腹部一拳,徐某某随即对问某头部等部位猛击数下。事发时,学校无工作人员在场。研学结束后,问某因头痛告知家长并报警。经医院诊断,问某伤情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949.04元。问某遂将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徐某、王某,以及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97.4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问某先动手引发冲突,徐某某随即猛击对方头部数下,反击力度和次数明显超过侵害行为,属于过度反击,对损害结果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因徐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其侵权责任由法定监护人徐某、王某承担。徐某某父母辩称“正当防卫”,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研学活动属于学校校外教育的必要延伸,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予以免除。事发时正值学生就餐时间,案涉研学培训手册已明确规定“带队教师需维护学生就餐秩序”,但学校自认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在场,明显未尽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与研学基地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免除学校的法定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问某自行承担30%(先动手激化矛盾),徐某某父母承担50%(主要侵权人),学校承担20%(管理失职)。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王某赔偿1692.2元,某中学赔偿676.88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