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月,老姜打算为儿子小姜购买某地一套总价280万元的商品房,便自行书写委托书,并向开发商转账5万元购买定金。该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并非小姜本人签署,而是写成了其他名字,老姜承认该签名系自己所为。随后,老姜以代理人身份代小姜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协议约定小姜需在签约后7日内到现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小姜逾期未履约,开发商遂依法向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此后,小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商品房认购书》对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5万元定金。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购房委托书委托人信息及签名均由老姜自行填写、代签,签约前,开发商与小姜并未达成书面授权合意,老姜代为签认购书、代办购房手续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未经小姜追认,对小姜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期间,老姜与小姜共同确认,案涉5万元定金为老姜无偿赠与小姜的钱款。另查明,购房前期,小姜母亲曾主动向开发商提交小姜身份证照片,配合完成购房前置核验手续。上述两项事实相互印证,结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小姜事后以实际行动,明示追认了其父亲的全部购房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案涉《商品房认购书》合法生效后,小姜逾期未签正式购房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姜的全部诉讼请求。小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