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在工作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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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值守、岗亭收费工作,岗位实行昼夜两班轮换工作制。2024年12月4日,张某与同事完成工作交接后,随即走向停放于值班岗亭旁的电动三轮车,坐上车便突然昏迷。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张某状态异常,立即上前搀扶并紧急求助。张某被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的情形构成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完成交接班,属于下班离岗状态,且张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判决说理】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认为,张某虽已完成工作交接,但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其发病时仍处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范围,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法定情形。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超龄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的抗辩,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等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张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显示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属于可适用工伤保险认定规则的适格主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