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网、人民法院报)
【案情提要】
2026年3月,郭某与友人聚餐时饮用了大量啤酒,散席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因预约的代驾未能按时到达,郭某自恃车辆配备有“智能驾驶辅助系统”,认为可保障行车安全,遂开启该系统后驾驶车辆上路。
行车初期,郭某尚能操控方向盘,随着酒精作用加剧,其意识逐渐模糊。车辆行至一处红绿灯路口时,郭某因醉倒,双手脱离方向盘,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操控能力。所幸车辆系统自动停车,途经群众发现异常后报警。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绝非酒后驾车的“挡箭牌”。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驾驶自动化划分为0至5级。目前,我国准予上路行驶的民用车辆所配备的驾驶自动化系统,普遍处于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阶段。该系统仅提供有限的行车辅助功能,并非可脱离驾驶员操控的自动驾驶系统。驾驶人仍需掌握车辆行驶的核心控制权,并负有持续观察路况、预判风险、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的法定义务。驾驶人在饮酒后开启该功能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应当认定为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