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相识后自由恋爱,感情稳定后于2021年2月开始同居,同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1月生育一女,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戴某搬离刘某住处,双方自此解除同居关系。
此后,原告刘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多次联系戴某,要求返还彩礼19.8万元及购置金项链支出1.2万元,共计21万元。被告戴某不同意,辩称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并抚育子女,彩礼已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家庭生活、生育及育儿开支,无需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全额返还前述款项。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共同育有一女。至案件审理时,孩子已年满两周岁。二人长期同居期间,因日常生活、生育以及抚养子女均会产生必要生活开支。
在双方已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的情形下,仍机械适用法律规则判令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有失公平。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长、生育并抚育子女的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