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车后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退车”协议,买方起诉主张其他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2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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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8月,A从B公司处购买总价98000元新能源轿车一辆。车辆交付仅一周便出现持续高频噪音,后续又发生制动异常等多项故障,经多次送修,故障问题未能彻底解决。

  2025年2月,A向B公司书面提出退车申请;同时A称因车辆噪音引发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为此支出医疗费1500元。同年5月,双方经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明确案涉车辆按退车处理,由B公司向A一次性退还购车相关款项共计94000元。协议同时约定:A领取款项后,本次购车引发的全部争议一次性了结,A不得再就本次纠纷主张任何额外赔偿。

  双方款项结清、车辆退还完毕后,A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赔偿保险费、里程折让费、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利息、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00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案涉车辆与B公司产生纠纷后,自愿就纠纷解决达成和解协议,该行为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案涉《和解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效力应予认定,双方应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乙方已充分了解处理事项及相关流程”“乙方获得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费用后,本协议涉及的争议视为完全处理完毕,乙方不得就该事件再向甲方或其他相关方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者其他费用要求”,且双方均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完毕车辆退还、车款退还义务,案涉购车纠纷所涉权利义务关系即已终结,A现向B公司主张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