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院)
【案情提要】
王先生购买丁先生名下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无户籍登记。房屋完成过户后,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内不仅登记有丁先生外孙的户口,且丁先生在签约后将本人及其妻子的户口迁入该房屋。王先生遂诉至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
王先生诉称,丁先生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未如实陈述房屋户籍情况,还在签订合同后擅自将户籍迁入案涉房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出卖人未如实陈述户籍登记情况或擅自迁入户籍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故据此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丁先生辩称,其委托儿子代为出售案涉房屋,因儿子不清楚房屋户口的真实情况,才在合同中载明无户籍登记。丁先生与配偶在签订合同后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系因名下另一套房屋准备出售,需要临时挂靠户口,但仅4个月后便将该户口迁出。丁先生不认可王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通过其委托代理人)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丁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陈述房屋内已有的户籍登记情况,且签订合同后擅自将本人及配偶户籍迁入该房屋,已构成违约,王先生有权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但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丁先生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