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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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张某与田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年满5岁时,其父亲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生前曾与妻子田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房屋、某小型轿车)及所产生的收益归田某个人所有,张某自愿放弃相应的财产权利。张某去世后,张某的父母不配合办理案涉房屋、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田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并确认协议约定的房屋及车辆归田某所有。庭审过程中,张某的父母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系儿子张某书写并签字,后田某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签名处字迹系张某本人书写。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与田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经司法鉴定确认协议签字系张某本人书写,故应认定该协议系张某本人订立。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处置的房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田某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以及房屋、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张某父母协助原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