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11月16日6时许,王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道路中央其他车辆掉落的轮毂,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明因赔偿事宜与作为道路管理者的山东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某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拖车费、修车费、座椅修复费等各项费用。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山东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某公司是否已尽到道路管理与维护义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属于Ⅰ级公路,Ⅰ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1次/日,夜间巡查1次/月,且应双向全程巡查。
本案中,两公司提交了事故当日的巡查台账及检查记录,能够证实事故当日已按规范对事故路段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次与作业流程均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据此,法院认定两公司已严格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完成该高速公路的巡查、养护工作,尽到了法定道路管护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