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租房找人冒充家长同意,后因烟头引发火灾,损失谁来赔?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0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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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王某、陈某夫妻将自有住房改造后对外出租。2025年6月,未成年人魏某某为承租案涉房屋,让他人冒充其父亲与陈某通话,谎称监护人同意其租住。陈某未核实通话人的真实身份,也未向魏某某的父亲魏某本人核实是否同意租住,便与魏某某签订短期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交付魏某某使用。

  同年6月23日晚,魏某某在房间内吸烟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倒入装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中,遗留火种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毁,并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对外出租,产生停业租金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陈某遂将魏某某及其父亲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停业租金损失共计8万余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在承租房屋内吸烟,且未妥善处置未熄灭的烟头,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其行为是造成涉案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魏某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魏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魏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与行为监管职责,依法应当对魏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陈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为未成年人,未对所谓监护人的身份及同意租住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慎、实质性审查;且其未对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行为尽到必要的提醒、监督义务,对案涉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认定被告魏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法院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清单及市场询价标准,依法核定相关损失数额,最终判决被告魏某按其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某、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6000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