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月嫂临期爽约,准妈妈拒绝调换月嫂,起诉索赔……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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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2月,准妈妈齐雪(化名)与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月嫂李梅(化名)签订了三方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梅为齐雪提供月嫂服务,服务时间为2026年5月3日至6月23日,总服务费33280元。齐雪依约向家政公司支付定金3000元。

  临近预产期,齐雪主动联系家政公司确认月嫂上户事宜,却得知原定月嫂无法按期提供服务。家政公司事前从未向齐雪披露月嫂存在履约风险。事发后,家政公司提出更换其他月嫂,但这次突发变故让齐雪对该公司彻底失去信任,拒绝替换服务人员,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家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调解说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准妈妈提前选定特定月嫂,寄托了对产后照料的期望,临近生产遭遇爽约,会给当事人带来现实困扰,我们既要分清法律责任,也要把矛盾实质性化解。”

  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案件背后民生实际,明确家政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收取定金后,负有保障服务人员按期履约、及时披露履约风险的法定义务。临近服务期,月嫂爽约,公司未提前预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结合《民法典》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双方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工作,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企业抗辩意见。经多轮协商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家政公司向齐雪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