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卢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24年,夫妻二人因经营需要,通过个人微信聊天、“××家具、薄利五金下单群”微信群聊等渠道向谢某购买五金配件,谢某依约向卢某交付了货物。后经双方结算,卢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谢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卢某尚欠谢某货款共计72697.96元……。之后,卢某、张某未还款,谢某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谢某向卢某供应五金配件,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某虽未在案涉欠条上签字,但其通过核对货物、金额等方式,实际参与家具厂的共同生产经营。案涉货款交易发生在张某与卢某夫妻共同经营“××家具”期间,且“××家具”未登记注册为公司等市场主体,该货款应认定为卢某、张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谢某主张卢某、张某偿还货款72697.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