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花21000元找“黄牛”买演唱会内场票,没去看能全额退款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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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2024年6月,王某某委托顾某购买2024年9月12日某歌手演唱会的内场门票。该门票官方票面价格为2000元,双方约定王某某支付顾某21000元。王某某向顾某转账21000元后,顾某向案外人莫某转账19600元;顾某称,莫某系演唱会主办方的门票代理商。官方购票平台公示规则载明,自2024年8月28日起,主办方不再受理该场演唱会门票的退票申请。

  2024年9月8日,王某某向顾某提出退票。顾某随即询问莫某能否退票,莫某明确拒绝退票。次日,顾某告知王某某门票已成功出票,并将电子门票发送给王某某。此后王某某因个人原因未到场观看。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无果,王某某遂将顾某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委托顾某代购演唱会门票,双方约定的购票款远高于票面价格。顾某通过非官方渠道溢价代购门票并从中赚取差价,属于违法行为。双方之间的委托购票合同扰乱演出票务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公平购票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针对王某某主张退还购票款的诉求:王某某提出退票时距演出仅剩四天,依据官方购票平台公示规则,主办方自2024年8月28日起停止办理退票;且王某某系自身原因未能观演,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顾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元收益,应当返还给王某某。

  综上,法院判决顾某返还王某某14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