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柔区交通局对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实施的监督管理与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日常监管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要记入《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管考核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为质量信誉考核提供信息依据。
第二章 监管检查
第五条 对货运企业监管的内容包括:经营条件、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具体监管项目及内容参见《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六条 怀柔区交通局各执法队对以下货运企业进行入户实地监管检查:
(一)拥有5辆车(含5辆)以上的货运企业。
(二)被社会各界进行投诉、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所涉及的货运企业。
(三)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B级的货运企业。
(四)由交通执法、公安交管、市政市容、治超、烟草专卖等管理部门移送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货运企业。
第七条 开展入户监管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 拥有5辆车以下(不含5辆)的货运企业所属的营运车辆未按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年度审验的,执法队要利用入户检查、电话(短信)通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
拥有5辆车以下(不含5辆)的货运企业可自行申报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执法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开展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开展行业日常监管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程序执行,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纪律严明。
第十条 运管所要实行行业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定期报送《北京市道路货运行业监管工作情况报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2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范围为上一年度建立了监管考核档案,并对其进行了日常监管检查的货运企业。
第十四条 货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参见《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货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到700分以上,但是经营条件、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等考核项目得分未达到该项目总分60%的,其质量信誉等级在所得分值对应等级的基础上降低2个等级;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考核项目得分未达到该项目总分60%的,其质量信誉等级在所得分值对应等级的基础上降低1个等级。
(五)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不合格的;
6. 被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并通报我局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六条 怀柔区交通局运管所根据上年度对货运企业的监管检查情况,对被考核企业打分,并进行质量信誉等级初评,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货运企业,并上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上述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怀柔区交通局运管所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运管所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最终评定结果上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上述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向区交通局举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区交通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规范受理举报、申诉工作,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的企业,区交通局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每月约谈企业负责人,直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级以上。
对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A”级的企业,区交通局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挂账督察,重点监管,直至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级以上。
对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企业, 区交通局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区交通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货运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处罚程序及相关文书按照有关行业监管程序规定执行;对于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货运企业,在规定整改时限内暂停办理企业有关审批事项;需给予奖励的,记入监管考核档案,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提供加分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