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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怀柔区旅游客运行业监管办法

日期:2018-06-11 00:2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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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客运行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辖区旅游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经营行为及其管理活动等实施行业检查监督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监管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安全第一、见违必纠,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统筹推进、注重协同。

  第四条 行业监管应坚持问题导向和标准引导相结合,指导企业抓好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落地实施,督导企业抓好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的整治,不断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道路运输事故、严重服务纠纷、行业不稳定等事件的发生,打牢全行业依法运营、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五条 行业监管应紧紧围绕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内容,主要采取入户检查、网上监管、投诉核查、联合监管等方式进行。行业监管结果要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作为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质量信誉较差的企业要作为重点单位实施监管。

  第六条 行业监管应完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下达的任务指标,接受局组织的执法责任制考核验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按规定使用“北京市运输行业信用信誉与监管巡查系统”记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章 监管检查

第一节 监管计划

  第七条 行业监管检查应建立计划制度,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包括年度计划、月计划、周安排。计划安排应依据法律法规、上级工作部署以及行业安全运营形势制定,应保持计划可行性、合理性。

  第八条 年初,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下达行业监管年度目标任务;区级部门(机构)应依据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全年监管检查工作,制定年度行业监管计划,明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及入户检查、网上监管的重点内容和拟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月计划由区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月计划应结合指令性工作和本辖区旅游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运营秩序的形势,安排好当月入户检查和网上监管工作。一般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

  第十条 月计划下达后,临时接到市交通委或运输局下达的专项检查指令,或遇有突发事件、接到重大事故通报等情况时,如需增加检查内容或业户,应对月计划进行调整或制定专项计划;如相关要求与原计划一致,可结合原计划一并执行,防止重复检查;临时性检查任务落实情况计入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二节 入户检查

  第十一条 区交通局对辖区企业入户检查频次应依据局执法责任制下达的任务进行。一般地,每年度每户入户检查不少于6次,其中每季度不少于1次,春节和国庆黄金周各1次,保持合理的检查间隔。

  第十二条 区交通局应把每年的入户检查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安排,按计划组织实施,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验收,形成一个衔接有序、环环相扣的监管闭环。每次检查可突出重点内容,全年应对应检查内容实现全覆盖无漏项。

  (一)年度首次入户检查,一般应安排在年初进行。主要向企业通报上一年度汇总的各类问题隐患,共同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提出年度改进目标和措施,部署年度行业监管重点工作,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同时,要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旅游客运车辆信息核查和旅游包车证换发工作。

  (二)春节黄金周入户检查,一般应安排在节前进行。主要督促辖区企业搞好安全形势分析,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责令企业加强超范围经营和参与非法“一日游”等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检查冬季安全行车措施落实和动态监控机制运行情况;随机抽查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信息报送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是否顺畅。同时,部署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二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结合与清明节或劳动节各项监管检查进行。主要检查首次入户检查时共同商定的工作措施进展落实情况,此前两次检查时责令整改的事项落实进展和“道路运输平安年”等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检查询问清明或劳动节小长假期间安全运营措施制定情况;对企业驾驶员上岗或离岗备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四)三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在暑期旅游全面开始前进行。主要检查上半年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对进展明显偏慢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询问夏季安全行车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对车辆技术维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五)国庆黄金周入户检查,一般应安排在节前进行。主要督促辖区企业搞好安全形势分析,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责令企业加强非法“一日游”等行为的预防和管控;检查信息报送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是否顺畅。

  (六)四季度入户检查,一般应安排在年底前进行。主要对商定的年度改进目标和措施实现程度进行检查验收,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调研总结。

  第十三条 每次对辖区企业实施入户检查前,区交通局应组织具体实施人进行预先研究,对上一次入户检查以来收到的关于该企业行业违章和交通违法抄告、客户的投诉信息、媒体负面信息及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进行收集归拢和梳理分析,提前熟悉被检查企业情况,聚焦突出问题设计检查方案,预先明确好具体的检查内容、方法及拟询问的人员、调看的资料、检查的设备及检查流程。

  第十四条 入户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实施。

  (一)实施入户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完毕后应填写《监管检查记录台账》,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二)需要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制作《谈话笔录》。笔录须经被询问人审阅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需要通过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应制作现场照片。

  (三)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经区运输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入户检查应经,应当于检查1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地点、内容、需提供的材料。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工作方法,进行入户检查。如遇紧急情况的,可以即时进行检查。

第三节 网上监管

  第十六条 实施行业日常监管,应不断加强网上监管,提高网上监管比重,强化网上监管的自觉性,综合运用“行政许可及电子监察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系统”等网络平台产生的数据,提高发现预警问题隐患、分析定位问题症结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行业监管的效益。

  第十七条 区交通局每月至少登录一次“行政许可及电子监察系统”,两次登录间隔不超过30天,一般应在每月5日前进行。应运用该系统“行业管理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处置辖区旅游客运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运营资质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一)企业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提醒企业及时到运管机构办理延续手续,并交待相关注意事项。

  (二)企业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届满7日前仍未申请延续的,提醒相应的法律后果,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旅游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到期前30天、年度审验或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截止前30天,备案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前60天,提醒所属企业对车辆进行投保或年度审验,督促从业人员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超期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车辆两年未参加审验的,应提请发证机关注销相应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督促企业办理离岗备案手续,并启动注销从业资格证工作。

  第十八条 区交通局每周至少登录一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企业所属车辆入网、在线情况及交通违法、行业违章等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督促辖区企业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做法进行纠正,对监控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业违章、车辆状态异常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处理市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下发的工作通知。

  (一)发现未入网的旅游客运车辆,区交通局应立即核实车辆建档办证过程中车辆信息录入是否有误、对车辆入网状况是否正确审核;在确认建档办证环节没有差错的情况下,应责令企业检查整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监控平台联通以及监控平台对车辆数据录入等方面问题,在完成正确入网前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二)发现长达一个月不上线的车辆,应通知所属企业查明原因。属于车辆停运未上线的,对停运起止时间进行登记;存在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情形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移交市交通执法总队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业违章、服务质量投诉抄告或对车辆检查时,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相应时间段内车辆上线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在此期间该车辆未上传过车辆动态信息的,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7、38条追究法律责任。

  (四)每月上旬应通过该平台对辖区企业上一个月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反凌晨禁行等行为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数据通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搞好驾驶员教育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对问题严重或突出的企业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率未达到90%的,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五)区交通局应按上级的任务或实际监管需要,指定专人通过“电子围栏”对重点时段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对违反“禁入”措施的车辆应及时通知所属企业调查原因,搞好驾驶员教育,保证相应措施得到严格落实。

第四节 联合监管

  第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部门与区交通局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区交通局对市运输管理部门布置的具体工作应予以完成,确有疑问或完成有困难的应及时沟通协商,不得推诿拖拉。

  对市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应按规定派人参加,会议精神应向主管局(处)领导报告,并按要求抓好相应工作落实。

  接到市运输管理部门转发或分发的服务质量投诉、安全隐患举报及外省市或本市相关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违规信息,区交通局应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时反馈信息,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 区交通局内部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行业监管、运政审批、安全应急等科室收到新的政策法规或上级会议精神时应互相通报;当日常监管中发现较大问题时,行业监管科室应及时向运政审批等科室通报;定期会商辖区企业管理形势,及时更正相关数据或台账,防止因信息不通导致工作被动。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与区安全监管、公安交管、旅游主管等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行业监管、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应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约谈、联合督导。

第三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案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组织约谈。约谈原则上由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其中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由市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约谈。约谈的时机、情形、组织形式、程序等应该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纪要内容的被约谈单位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达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情形的企业、驾驶员、车辆,应按规定程序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车辆,应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本区备案的旅游客运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 (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列入“黑名单”,在本辖区旅游客运行业内予以通报,并抄告市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辖区旅游客运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行为达到吊销证件条件的,或符合注销证件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由本辖区核发的,由区交通局依法办理;

  (二)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由我市其它区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函告发证机关依法办理;

  (三)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由其它省市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核发的,应将相关材料函告发证机关办理或转市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反复发生涉及非法“一日游”等违法问题的企业、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企业可降低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召开整改现场会;对问题多发的车辆可责令停业整顿,对问题多发的从业人员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开展好行业监管专项活动进行整治。

第四章 总结归档

  第二十八条 区交通局应建立完整的行业监管台账及执法文书资料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实施行业监管检查的行为及监督执法的结果。

  监管台账的种类、样式、填报时间及要求,按运输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归档,作为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业监管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交通局对辖区企业入户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日常监管结果录入“北京市运输行业信用信誉与监管巡查系统”。年度、季度入户检查任务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及采取行政措施情况,将依据系统采集的信息进行考核打分和通报讲评。

  第三十条 区交通局应完善行政措施资料。在日常监管检查中,针对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等存在问题采取责令改正、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移送处罚和吊销、注销等行政措施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应填写规范、要素齐全并及时装订归档。

  第三十一条 要健全完善旅游客运行业形势分析制度。区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应对监管目标实现情况、主要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工作建议。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书面报告上季度监管分析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该《办法》未尽事宜,应依据法规和法定职责实施。特殊的或新产生的事项,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

  第三十三条 区交通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管情况纳入局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由市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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