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第十六章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合同管理等情况,以及股东(社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镇乡街道经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同时将整改报告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区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抽查审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工作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村账双审”制度。
监事会(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前的每项收入和支出实行监督审核,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票据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后报销入账,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票据严禁报销。
镇乡(街道)经管部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每项收支的原始凭证在入账前实行账前审计,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收支票据当场退回。
第一百零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经济事项,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一百零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时,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查账时,应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董事会)同意,股东代表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可委托监事会(监委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七条 镇乡(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经营效果进行跟踪审计;对集体企业拍卖收入的收款、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村集体资产和资金的流失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法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