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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之窗】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

日期:2018-07-02 16:16    来源:区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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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其中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的必要措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就是全部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算、核对,登记在册,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所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与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农村集体所属水务工程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一)集体资产清查。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农业资产清查、长期投资清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清查、在建工程清查、无形资产及长期摊销费用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

  (二)负债清查。包括流动负债清查、长期负债清查。

  (三)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四)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五)资产所有权确权。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六)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要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按时录入“三资”管理平台,镇乡(街道)、村级的资产清查报表以及各类签字批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经管站。

责任编辑:区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