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北房镇罚字﹝2023﹞0114号
当事人:王*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经查,你于2023年3月29日9时22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西50米处有建筑土方堆放,未按规定有效覆盖,未按规定有效覆盖的土方东西长3米,南北长2米,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存在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经责令,你当场改正了上述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已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无陈述、申辩意见且不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6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8日决定对你处10000元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