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北房镇罚字﹝2024﹞0141号
当事人:陈**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2024年7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小周各庄村西30米处堆放建筑土方,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4年7月10日10时09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小周各庄村西30米处堆放建筑土方,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经执法人员现场用激光测距仪测量,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的土方南北长4米,东西宽1.1米,占地面积为4.4平方米,影响了本市的施工现场管理秩序。经责令,你当场将裸露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了有效覆盖。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执法人员已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无陈述、申辩意见且不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中第16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