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北房镇罚字﹝2024﹞0141号

日期:2024-07-18 09:00    来源: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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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北房镇罚字﹝20240141



  当事人:陈**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2024年7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小周各庄村西30米处堆放建筑土方,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4年7月10日10时09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小周各庄村西30米处堆放建筑土方,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经执法人员现场用激光测距仪测量,未按规定进行有效覆盖的土方南北长4米,东西宽1.1米,占地面积为4.4平方米,影响了本市的施工现场管理秩序。经责令,你当场将裸露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了有效覆盖。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执法人员已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无陈述、申辩意见且不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中第16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