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承德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91130826684332304X
地 址 :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五道营村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未按规定处置工程渣土
2025年9月18日,怀柔区渤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在渤海镇渤海所村南大明星一号桥西有大量工程渣土,遂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为你单位所存放,渤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9月29日到现场调查,你单位朱**参与了现场检查,对工程渣土进行了现场勘验,用皮尺进行了测量:经测量,东西长186米,南北长26.3米,面积为4891.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无陈述、申辩意见且不要求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中第16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9)=100000)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