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字〔2023〕0106号

日期:2023-11-13 09:33    来源: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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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怀北镇罚字20230106

                 当事人:**      ******出生

址:***********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3年10月27日14时46分,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或未设置围挡的行为,怀北镇人民政府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3年10月15日08时4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神山村海华云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东南700米处露天堆放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未对堆放的物料设置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使用皮尺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裸露的物料占地面积为7.92平方米。经责令,你已于2023年10月30日09时30分前改正了上述行为,将现场堆放的物料进行了清理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已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无陈述、申辩意见且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本市环境管理秩序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关于《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城管发〔2021〕68号)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由中第9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11月13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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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