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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7-14 10:35    来源: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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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
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10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200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300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4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500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600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700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务院令第19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800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北京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北京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0900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000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街道) 《北京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100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200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300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400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500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1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6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700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1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800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1900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000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1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200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3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400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500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600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700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2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8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2900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3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3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1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3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200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区级、乡(镇、街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3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300 对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3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400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3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500 对排水户发生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600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3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700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800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3900 对城市供水单位生产用净水剂及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000 对城市供水单位保障水质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市级、区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4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100 对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保障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执行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4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200 对供水企业确保水质、水压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4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300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供水设备、管网保障水质安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400 对城市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供水企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500 对城市供水单位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600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开展水质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4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700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选址和涉及审查、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800 对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依法设计、施工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4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4900 对工程建设单位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5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000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市供水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5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10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20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报送信息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5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30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40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500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影响排水时提前通知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5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600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污分流区将雨污管混接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5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700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5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800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5900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水土保持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6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000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1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2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63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3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市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64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400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6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500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市级、区级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66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600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区级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区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7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700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8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800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市级、区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9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69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7000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汛[2017]359号 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市级、区级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7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71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72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G7007200 对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节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0号 第五十四条 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五十五条 水务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水务执法人员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责任编辑: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