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排水单位检查单(市区)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
*检查对象名称 | *检查对象是否营业 | □是 □否 | ||||
*检查对象地址 | *检查对象类型 | |||||
责任主体 | ||||||
*责任主体单位性质 | □本单位 | |||||
□ 法人 | ||||||
名称 | 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
□ 非法人组织 | ||||||
名称 | 类型 | 负责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
□ 个体工商户 | ||||||
名称 | 类型 | 组成形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
□ 其他 | ||||||
名称 | 类型 | 负责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
*联系人电话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2345热线 □网格巡查 □交办转办 □信访 □舆情 □其他 _ | |||||
检查分类 | □自行检查 □联合检查 | 是否双随机 | □是 □否 |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
检查内容及结果 | ||||||
检查模块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标准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处罚职权编码 |
排水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检查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如排水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1】已经取得排水许可证,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信息。【2】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许可证地址和实际地址一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300 |
排水 | 对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检查 | 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排水户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等有关要求排放污水;【1】排水许可证上排水口位置和实际地址一致。【2】排水水质符合标准。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500 |
排水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检查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400 |
排水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检查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 | 没有发现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1500 |
排水 | 对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 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逾期不改正 | 餐饮服务排水户设置隔油设施并且隔油设施正常使用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8000 |
排水 | 对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的检查 | 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 向排水管网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8700 |
排水 | 对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的检查 | 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经批准后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000 |
排水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 | 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等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200 |
排水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检查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没有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900 |
排水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检查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没有发现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0000 |
排水 | 对排水单位(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检查 | 排水单位(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 排水单位(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0900 |
排水 | 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检查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1600 |
排水 | 对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为的检查 | 重点排水户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为 | 重点排水户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500 |
排水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检查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 | 没有发现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9600 |
排水 | 对擅自拆除、改动、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的检查 | 擅自拆除、改动、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 | 没有发现拆除、改动、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设施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8400 |
排水 | 对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的检查 | 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 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8800 |
排水 | 对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的检查 |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 没有发现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8900 |
排水 | 对从事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 | 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有设施保护方案,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措施与保护方案一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1400 |
排水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检查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 排水户拒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没有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1700 |
排水 | 对企业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水务特许经营权的检查 | 企业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水务特许经营权 | 没有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水务特许经营权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5400 |
节水 | 对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的检查 | 对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1】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2】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并已经取得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300 |
节水 | 对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7600 |
节水 | 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生成高纯度制剂的单位未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的行为的检查 |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成高纯度试剂的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 |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成高纯度试剂的单位,采用节水型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水资源的损耗,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500 |
节水 |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行为的检查 |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100 |
节水 | 对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的行为的检查 | 园林绿化用水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具备节水灌溉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节水措施,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改造。造林项目抚育期满后,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 | 园林绿化用水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具备节水灌溉条件的,采取其他节水措施,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改造。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7500 |
节水 | 对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行为的检查 |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使用地下水、自来水。 |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使用再生水。【1】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2】使用了雨水或者再生水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800 |
节水 |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行为的检查 |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再生水。【1】服务业制定并落实节水措施【2】服务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3】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4】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600 |
节水 | 对提供洗车服务用水户未按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循环用水设施登记表或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检查 | 对提供洗车服务用水户未按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循环用水设施登记表或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000 |
节水 | 对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行为的检查 | 对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对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强制性标准且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7800 |
节水 | 对服务业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行为的检查 | 服务业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设备。 | 服务业用水单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设备。【1】服务业制定并落实节水措施【2】服务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3】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4】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400 |
节水 | 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2000 |
节水 | 对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的检查 | 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等情况。 | 非居民用水户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1】加强取用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2】没有发生跑冒滴漏等情况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200 |
节水 | 对农村生活用水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检查 | 农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 | 农村生活用水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没有发现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7900 |
节水 | 对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检查 | 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 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8000 |
节水 | 对新建房屋安装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检查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1900 |
节水 | 对新建房屋安装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检查 |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为 | 在限定的期限内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节水器具应用技术标准 DB11/T 343-2018;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进水口低于水面(低进水)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 根据《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第480号)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2100 |
节水 | 对便器水箱和配件的维修和更新的检查 | 对便器水箱和配件维修和更新的检查。 | 执行《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2017。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2000 |
节水 | 对便器水箱和配件的维修和更新的检查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为;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为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42200 |
节水 |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的检查 | 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发现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700 |
节水 | 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行为的检查 | 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回收利用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800 |
节水 | 对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行为的检查 | 对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没有超过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59900 |
排水 | 对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检查 | 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 没有发现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行为 | 街道乡镇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09800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检查 | 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情况 | 没有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 | 街道乡镇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0800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 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检查 | 是否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 没有发现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执行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北京市检查井盖结构、安全技术规范》(DB11/T·147-2015),标准规范条款: 3.1.4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功能。 3.3.4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在6h内修补恢复。 5.4.4 检查井盖应具有防碾压噪声的设计,在道路设计的标准荷载、标准车速下,最大碾压噪声宜小于环境噪声。 5.4.5 检查井盖应具有防止位移的设计,在道路设计的标准荷载、标准车速下,车辆碾压时不应有位移。 6.1 防盗 井盖应具有防盗设计。如装锁具应安全可靠,打开闭合时宜简单方便。防盗锁安装孔位置和口径应 符合锁具安装要求。 6.2 防坠落 检查井深度H≥1200mm的检查井盖应设有防坠落装置,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公共场地,应装设双层井盖。 |
街道乡镇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
C2311100 |
其他存在问题 | ||||||
整改情况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姓名 执法证号 | 被检查人 | 姓名/职务 | |||
姓名 执法证号 | 联系电话 |
责任编辑: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