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07号

日期:2023-02-23 16:22    来源: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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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罚字〔2023〕0007号

  当  事  人:张**  男  19**年*月**日出生

  地      址:湖北省通山县**********    

  联 系电 话:159********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2232619**********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案     由:擅自散发广告

  2023年2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商业街牌楼处检查发现张**有擅自散发广告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9时5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商业街牌楼处散发广告,散发“首联益家连锁超市”相关内容,已散发三十张,未散发七十张。且此次检查前,执法人员于当天9时15分发现当事人的散发行为,责令其停止散发,当事人未听劝阻并于9时50分再次散发,执法人员对其散发的广告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使其停止散发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市正常的环境秩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张**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元整,并对其尚未散发的广告依法予以没收。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