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5〕0026号
当事人:张** 男 19**年**月**日出生
住 址: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
身份证号码:11022719**********
联系电话:134********
案件来源:行政机关移送
案 由:无证经营出租汽车
2025年7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移送线索通知书》并附乘客杨**《询问笔录》、你的《询问笔录》,内容显示你有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5年5月4日21时45分,驾驶车牌号为蒙D731KN的小型轿车在怀柔区和庆斋秘制羊蝎子接上一男一女两名乘客至怀柔区钱慰KTV,收取费用捌元,至2025年5月4日23时29分,总计收入壹佰伍拾肆元整。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存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且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移交线索通知书》、乘客《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案由1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5000×(基准基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肆(154)元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