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5〕0040号
当 事 人:北京机施新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6层-605
证件类型及号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1101020673119116
法定代表人:于* 女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3042219**********
联系电话:185********
案件来源:行政机关移送
案由: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025年10月2日10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接到怀柔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三分队案件线索督办单(怀城管函【2025】89号),指出你单位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作为北京市怀柔区HR00-0103-6012地块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项目的施工方于2025年10月2日8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消纳场西侧荆建全院内向西100米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经北京京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专业勘验公司)勘验并报告,你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13.1吨。经责令,你单位清理了现场的建筑垃圾。以上事实有怀柔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三分队案件线索督办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第三方勘验报告、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不要求听证,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案由24项第1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00=罚款基数10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2)(情节系数2=(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2+区域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