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5〕0044号
当 事 人: 张** 男 19**年*月**日出生
住 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13072419**********
联系电话:136********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发现
案 由: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
2025年12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驾驶的运输车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5年12月18日21时47分,使用车牌号为京AUR299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迎宾中路4号原九龙湾酒店门前装室内装修垃圾,当场未能出示准运证,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的行为,经责令,你当场停止了装卸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且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第7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4000=罚款基数2000×(基准基数1+情节系数6)(情节系数=区域系数2+变量系数4),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