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庙城镇罚字[2024]0009号
当 事 人:张** 男 ****年*月**日出生
地 址:**************************
证 照 类 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
联 系 电 话:***********
案 件 来 源:其他
案 由: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2024年4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转办市城管委《问题点位(车辆)提示单》(2024141),显示2024年4月16日10时52分怀柔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庙城大街(富密路一怀长路)改造工程(怀柔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庙城大街(富密路-怀长路)改造工程-道路工程)跨河(线)桥工程存在车辆密闭不严、道路以撒等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4年4月16日10时52分驾驶车牌号为京AMN220的解放牌CA3251P27K15L3T1重型自卸货车从怀柔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庙城大街(富密路一怀长路)改造工程(怀柔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庙城大街(富密路-怀长路)改造工程-道路工程)跨河(线)桥工程工地向出运输建筑土方,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地门前时,由于驾驶的车辆没有进行密闭运输,篷布与后箱板存在空隙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土方部分遗撒在路面。以上事实有市城管委《问题点位(车辆)提示单》(2024141)、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已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2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4),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决定对你给予10000(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