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怀庙城镇罚字﹝2024﹞0007号
地 址:**************************
证 件 类 型:身份证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无
案 件 来 源:日常检查
案 由:未按规定覆盖建筑土方
2024年4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赵各庄村南200米处科学500千伏变电工程施工工地内,有未按规定覆盖建筑土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8日10时15分,你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赵各庄村南200米处科学500千伏变电工程施工工地有未覆盖的建筑土方,经执法人员现场用激光测距仪测量,你未覆盖的建筑土方南北长2.5米,东西宽2.6米,占地面积为6.5平方米,影响了本市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经责令,你当场将上述建筑土方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了覆盖,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覆盖建筑土方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中第16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做出决定如下: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