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泉河街道罚字〔2024〕0045号
当事 人:马** 男 19**年*月**日出生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13282919**********
联系电话:137********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2024年5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马**有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3日08时40分,马**在北京市怀柔区跃进桥东侧路北5米处,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垃圾,占地面积6平方米,未按照规定将其存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经责令,马**立即将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已告知马**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10000元,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决定对马**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马**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