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由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
一、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做好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和非住宿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教学区防疫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一)培训机构须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遵照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坚持“一机构一策”“一校一策”原则,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严格做到“六个到位”,即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填报到位、扫码查验到位、限流措施到位、防疫规范培训到位、场所消杀通风到位、员工个人防护到位。
(二)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并组织开展演练。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压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发生问题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妥善处置。
(三)培训机构应设置防疫督导员,防疫督导员佩戴明显标识,负责对培训机构特别是培训场所或教学区落实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场所负责人报告、通告,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四)培训机构要主动配合各部门和属地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五)涉及专业消杀、空调消毒等具体工作要遵照专业部门的防控指引(指南)执行。
二、培训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培训场所或教学区场地条件和使用面积,依据2平方米使用面积容纳1人的标准,严格核定培训机构瞬时最大承载人数(即培训场所或教学区瞬时最大承载人数),瞬时最大承载人数包括培训机构全口径在岗员工+现场培训学员和家长等。培训机构核定的瞬时最大承载人数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培训机构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每个培训机构(培训场所或教学区)瞬时可接纳人数(含全口径在岗员工+现场培训学员和家长等)不得超过核定的瞬时最大承载人数的75%,即按75%限流开放,限流开放比例视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培训机构所在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的,培训机构应暂停营业。培训机构要错时错峰合理安排培训场次和人数,确保培训现场学员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严防培训机构出现学员和家长扎堆聚集等情况。暂停举办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日等聚集性活动。
三、培训机构对全口径员工(含外聘培训老师、各类小时工、短工、临时工、实习生、外聘、外包、劳务派遣、保安、保洁、保障人员等)和学员的健康进行全员摸底调查,落实全员健康全覆盖监测。强化全口径员工健康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官网、官微、走廊宣传栏等平台,普及卫生保健常识,指导全口径员工和学员加强个人健康防护。为全口径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行体温监测登记,要求全口径员工在工作期间加强个人健康防护,保持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建立全口径员工出京和返京报备制度,掌握记录全口径员工出京和返京时间、出京去过的城市等信息;要求全口径员工不去中高风险地区;所有进(返)京全口径员工抵京前或抵京后12小时内利用“京心相助”向所在社区(酒店、单位、村等)报备,抵京后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倡导居家办公,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须开展1次核酸检测。
请假、缺勤、新入职全口径员工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岗、上岗。
对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全口径员工,要积极动员,有序组织接种疫苗,做到“应接尽接”,全员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对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学员,应督促其做到及时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做到学员“应接尽接”、“应快尽快”。所有人员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健康防护。
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出现疫情后,要按属地防疫要求,全口径员工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办公,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确需到岗的员工,落实“两点一线”工作生活,实行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面接触。
培训机构要建立全口径员工常态化基础信息台账,包括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手机号、现住址、工位、健康状态、出入境、进出京等信息。要做好各类来访人员登记,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对于员工居住在集体宿舍、群租房、员工日常通勤以及在外合租的,均应加强日常监管,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少外出、少聚集、少聚会、少聚餐、少到人群密集场所、尽量避免前往涉疫地区,有效降低员工流动性。
全口径员工和学员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须立即报告,并按防疫要求主动就医排查,不“带病上岗”和“上课”。
培训机构要提醒督促其全口径员工和学员均须按要求及时参加全市重点区和属地开展的区域核酸筛查,提醒督促其全口径员工和学员严格按北京市防疫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检测(如进返京人员在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14日内有购买“四类”药和出现发热等“十一类”症状到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须在72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等)。
培训机构要提醒监督其全口径员工和学员严格执行行业常态化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建立培训机构全口径员工和学员定期核酸检测机制,培训机构冷链全口径员工及同住人员须每1日(24小时)核酸检测1次;其他岗位全口径员工暂按每2日(48小时)核酸检测1次,学员暂按每3日(72小时)核酸检测1次。
培训机构要配合属地按防疫规定对全口径员工和学员进行抗原检测,加强抗原检测与核酸检测的相互补充和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
四、培训机构含办公、培训、教学、餐饮、住宿等场所租用或使用经营性自建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培训机构(住宿类和非住宿类培训机构)要设置进出通道卡口(门口),并严格进出通道卡口(门口)管控,须安排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入培训机构的人员(学员和家长、全口径员工及其他人员等全部人员),逐人严格测温、扫码验码,不能以亮码代替扫码,同行人员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入”,并查验全口径员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以“北京健康宝”核酸查询结果或纸质报告为凭证,“北京健康宝”以核酸检测时间为准,纸质报告以报告时间为准),查验学员和家长以及其他人员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并规范佩戴口罩。
对老人、儿童等无智能手机人员,可由他人代查健康码或凭有效证件进行手工登记。
对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不能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学员和家长以及其他人员、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全口径员工,严禁进入培训机构,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发现涉疫风险人员迅速向属地街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要严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或教学区的进入管理,严控人员进入,除全口径员工和学员及家长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或教学区。
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不得进入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或教学区。
六、住宿类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一机构一策”“一校一策”,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须通过硬质隔离形成校区封闭,实行闭环管理,严格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校门卡口出入管理。
不能严格形成校区封闭、实行闭环管理的培训机构(学校),不允许招收住宿制学员,不允许为招收的学员在培训机构(学校)内安排集中住宿,不允许为招收的学员以安排入住酒店、入住乡村民宿、租用校外房屋住宿等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方式,变相招收住宿制学员。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招收或变相招收住宿制学员的,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将责令违规培训机构(学校)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质。
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内所有人员(学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非必要不出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审批,谁审批谁负责。
在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外的全口径员工和社会人员一般不进入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的,要严格审批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进入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须逐人严格测温、扫码验码,不能以亮码代替扫码,对全口径员工要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对学员和家长以及社会人员要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规范佩戴口罩。
严格执行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物流缓冲区设置要求,加强对快递管理,在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大门入口处设置快递集中存储点,经消杀并静置一定时间后,人员方可拿取快递,严禁“手递手”传递。
坚持做好住宿类培训机构(学校)内的网格化管理,减少人员流动和交叉,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便于管控溯源和处置。
七、培训过程中师生及在场其他人员均应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提倡教学人员和直接服务岗位员工戴N95或KN95口罩)。因培训需要确需摘口罩时,应注意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通风。
八、建立缺课登记追访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岗到课的培训老师和学员的健康状况,了解相关情况,严防疫情风险外溢。
九、严格落实环境清洁消毒消杀。每天要按规定对培训机构的办公区、培训场所或教学区、住宿区(特指住宿类培训机构)等进行环境清洁消毒消杀。要按规定保持足够的清洁与消毒消杀频次,做好清洁消毒消杀工作记录和标识。实施消毒消杀处理时,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妥善保管消毒剂,明确标识,避免误食或灼伤。
十、培训机构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按核定的培训机构瞬时最大承载人数的75%限流开放,严格控制人员密度,避免交叉感染。培训机构每天要做好各类培训、办公、生活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严禁安排学员在地下空间、密闭环境或通风不畅的空间进行培训、学习和活动。
十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当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流调、高风险人员转运等工作,并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点位进行终末消杀,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培训机构应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场所”。培训机构发现学员或员工等人员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在“临时隔离观察场所”进行隔离,由培训机构督促协助发热人员严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按防疫要求和规定及时主动就医排查,并立即向属地街道(乡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标识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并保持垃圾桶完好和整洁美观。
十三、严格培训机构失责行为惩戒。发现培训机构卡口无人值守或无人查验,不扫码、不查验、不阻拦,以“亮码”代替“扫码”、同行人员“一人扫码、多人进入”等问题,视情给予提示责令整改、公开通报。
一周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整改、公开通报的,或者未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致使健康码异常、核酸证明不符合要求人员进入的,视情依法给予行业内通报、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未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造成健康码异常、核酸证明不符合要求人员进入,引发疫情或者严重影响流调排查的,依法对相关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质、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机构要及时学习掌握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市最新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比本指引严格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