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全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现收入合计89.1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8.5亿元,同比增长2.6%;实现利润总额4.4亿元,同比下降69.0%。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1]实现收入合计78.7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创意设计服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和文化传播渠道3个领域收入合计同比分别增长75.5%、10.3%和1.8%。文化相关领域实现收入合计10.4亿元,同比下降16.4%。其中,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和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2个领域收入合计同比分别下降20.3%和1.5%。
上半年,全区文化新业态[2]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同比增长31.7%,占全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2.4%。
附注:
一、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二、统计范围
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2)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5)其他服务业: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注:
[1]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领域,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领域。
[2]指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