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日期:2015-08-25 00: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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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怀柔区户籍和部队驻地在北京市怀柔区辖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军属是指部队驻地在北京市怀柔区辖区及在北京市外服役的北京市怀柔区籍官兵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哪些内容,由谁开具?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等信息。开具单位因申请人不同而有所区别:军人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军属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社保部门出具。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能够证明军属身份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对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申请人对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公律科申请复查。 

  区司法局公律科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