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方案

日期:2019-07-24 10:2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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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政策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8]2号)和《怀柔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怀政办发[2018]13号),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5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区教委、区财政局对《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怀教发[2018]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京怀教发[2019]23号)。

  二、《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细则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总则;二是补助资金政策的认定;三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四是资金的使用与监管;五是附则。

  1.总则,包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实施期限、区教委和区财政局的分管职责等,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基本条件。

  2.补助资金政策的认定,明确了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的认定条件及补助标准。

  3.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规定了怀柔区教委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普惠性幼儿园资金申请和拨付,明确了拨付补助资金的程序。

  4.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的几种情形及整改期间的补助额度,规定了普惠性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对违反各项规定导致停发、取消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园所,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5.附则部分,规定了本细则由区教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自2019年7月24日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实施期限是什么?

  学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与《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自动终止。

  四、《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生均定额补助:按照1000元/生/月给予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生均定额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8月31日)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已经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不计入补助数。

  租金补助: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据实补助,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

  扩学位补助: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0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须列入区三期行动计划扩增学位台账,根据幼儿园扩增学位任务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存量幼儿园当年秋季(9月)学期小班招生人数同比上年秋季学期增加,按照增加人数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幼儿园在园儿童数量低于以前年度在园儿童数量的,新增儿童不享受扩学位补助政策。新建改扩建(含扩班)幼儿园和新增招生学位的存量幼儿园,两种类型不重复享受。

  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自2018年1月1日起,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基数按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当月在园儿童数核定。

  五、《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区教委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府官网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六、《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关键词诠释:

  市级补助资金: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使用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和非普惠性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