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问答式)

日期:2024-05-20 16:27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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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函》(京政农函〔2024〕10号)要求,为了保护我区耕地、提升地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适用对象是什么?

  补贴对象为本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耕种的耕地,补贴对象为以上人群。

  对于流转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至其他经营主体耕种的耕地,可依据流转承包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

  流转承包合同未作约定的,补贴对象为承包方的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

  三、《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适用条件是什么?

  上一年度本区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耕地。

  四、《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是什么?

  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亩300元。区级配套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同一块耕地只能享受一次2024年市、区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市、区级蔬菜生产补贴。

  五、《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办理程序是什么?

  2024年耕地地力补贴补贴以上一年补贴申报信息为基础,以村为单位开展确认和公示工作。本年度无变化的,直接确定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如有变化,在公示前能确定的可补充或修改,无法确定的不列入补贴范围。在公示前,补贴对象须签订承诺书。村委会核实完成后,张榜公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镇乡负责审核工作,逐村审核申报资料无问题后,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部门逐镇乡核实申报资料无误后,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对上报的数据批复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批复的《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区级认可汇总表》和批准数据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核实各区批准的申报数据后,将数据对接“全市统一应用平台”校验。数据校验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将市、区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六、《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申报时限是什么?

  各镇乡在5月24日前, 完成申报、审核、批准等程序。

  七、《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申报材料及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申请表,村委会将个人申请上报系统,申报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

  八、《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申报方式是什么?

  申请人采用书面电子相结合形式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九、《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如何进行面积核算?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按实际耕地面积进行补贴,不能按照不同农作物播种面积核算,杜绝多次发放补贴资金的现象。面积填报以亩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十、《2024年北京市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惠民利民的举措是什么?

  怀柔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提高了农户自觉保护耕地和提升耕地地力的积极性。建立将补贴发放与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挂钩的机制,让实际种地农民切实享受惠农政策。为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增加粮食单产水平,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一、关键词诠释有哪些?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近年来有关农业补贴的一个新词。随着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以往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且将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本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二、注意事项是什么?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

  (一)未纳入耕地管理的复耕复垦地;

  (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三)占补平衡“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四)退耕还林的、与果(林)间作的耕地;

  (五)存在“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行为的耕地;

  (六)损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或违规种植的耕地;

  (七)因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绝产绝收的耕地;

  (八)种植农产品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耕地;

  (九)违反农作物秸秆禁烧规定、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农膜且各级检查指出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