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2024年5月8日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的要求,区政府于2024年11月22日印发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21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同时要求各区政府确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2021年8月,我区按照要求公布了怀柔区比例。202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致函各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
二、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
《通知》明确,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区片综合地价比例是否有变化?
本次公布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与2021年8月公布的怀柔区比例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比例仍为4:6。
四、新旧比例是如何衔接的?
本比例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此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019年12月31日前补偿标准按征地双方约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齐差额的,参照本比例执行;2021年8月10日以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有哪些?
除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其他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分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