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政策解读(问答式)

日期:2025-06-17 10:36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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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在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出台《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不仅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创新监管模式的有力举措,更是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支撑。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爆发式增长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律法规和严苛的监管要求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一些非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律条款。这些轻微违法行为若一律按照传统的“一刀切”式严格执法模式施以重罚,极易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可能扼杀一些尚在成长初期、极具创新潜力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亟需转变监管理念,出台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契合的《清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空间。

  二、《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三版)的通知》,制定本清单。

  三、《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意义是什么?

  清单的出台是我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入柔性执法监管方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对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容错纠错,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过日常执法实践,梳理出在我区发生较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违法行为,组织召开研讨会,最终形成了《清单》。《清单》共列出了17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涵盖商务、产品质量、广告、公平竞争4个领域。

  五、《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容错清单》的适用条件和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首违不罚

  1.首违不罚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初次违法的界定。初次违法指近两年内首次违反同一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3.危害后果轻微的界定。危害后果轻微不等同于违法行为轻微。应理解为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仅限于特定区域或少数人群,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造成长期负面的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了这种后果,也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的界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到位且改正效果良好。

  (二)轻微免罚

  1.轻微免罚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违法行为轻微的界定。强调的是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轻微是指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少。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界定。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但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没有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产生不良影响,或者虽有一定影响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了这种后果,也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