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怀柔区1982年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04 10:29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4〕243号)及《北京市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京规自怀发〔2025〕1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和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怀柔区1982年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25年3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京规自怀发〔2025〕10号)按照《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4〕243号)文件规定:“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另行规定”。我区需对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和指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保持政策公平性、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原则,结合怀柔区实际,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法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经区政府批准,确定纳入征拆、改造、搬迁项目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不适用本细则。

  三、工作原则

  包括依法登记原则、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地一体原则。

  四、主要程序

  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总体工作程序为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和镇乡街道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

  五、主要内容

  经村和镇乡街道两级认定属于1982年2月24日(不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及建设的房屋:

  一、宅基地有审批手续的,实测占地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占地面积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等于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二、宅基地无审批手续的,原则上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等于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三、地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且房屋外墙垂直下落投影未超出宅基地范围的,经村和镇乡街道两级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可按审核结果确权登记。

  本通知为《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仅适用于现阶段以“总调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地籍调查、村和镇乡街道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等工作,严禁通过确权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六、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地籍调查: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全面查清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定着物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