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特困人员就医困难,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制定了《怀柔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结合我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工作实际,怀柔区民政局制定了《怀柔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怀柔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补贴实施办法》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补贴范围。对由区民政局审批认定的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在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的签约陪护机构为其提供必要陪护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同时明确了不予补贴的范围。
二是补贴标准。每名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陪护费按每天200元标准予以补贴,低于200元的按实际费用支出予以补贴。
三是补贴程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住院陪护费补贴申请。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怀柔区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费补贴汇总表》上报区民政局业务部门备案。
四是补贴资金。特困人员住院陪护补贴资金应由生活照料人、村(居)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先行垫付,待特困人员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采用一次性发放方式直接支付至垫付方银行帐户。
五是工作要求。补贴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住院陪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
六是监管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
七是其他。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由区民政局审批认定的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在区属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的签约陪护机构为其提供必要陪护产生的费用予以补贴。
五、执行标准是什么?
每名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陪护费按每天200元标准予以补贴,低于200元的按实际费用支出予以补贴。
六、注意事项是什么?
下列情形不在补贴范围内:
1.未经过本区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手续,或非急诊方式入院,在本区以外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陪护费用;
2.住院日期与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不相符的;
3.应当由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方支付的住院陪护费用;
4.经区民政局认定的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七、关键词诠释
特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公立医院: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