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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1-25 19:35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怀柔区政府门户网站(“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访问地址https://www.bjhr.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大美汤河口”抖音短视频、微信订阅号。

  3.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6号)、怀柔区档案馆(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乙2号)、怀柔区图书馆(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8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现场提出申请(办公时间:8:30—16: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9671433。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怀柔区汤河口镇政府”,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6号;邮政编码:101411。

  3.网络提交。请登录北京市怀柔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领取,也可以在怀柔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6号

  办公时间:8:30—16: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9671433(仅用于依申请公开咨询使用)

  传真号码:010-89671191

  互联网联系方式:thkz@bjhr.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