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相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5AP6XE
法定代表人: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342号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领导交办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024年6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4〕18号),水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遂接受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对本案件的移交,并继续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南临889号东院利用院内西北角机井取用地下水进行办公经营,取水管管径85.51mm,并为北京中联科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众达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办公经营用水,你公司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经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行为未改正,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2024年7月30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输水管线示意图、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佐证。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第21项规定,结合你公司取水量无法确定,取水管管径85.51mm的事实,综合考量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