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71743374X
法定代表人:安**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村南189号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行政机关移送
案 由: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024年9月5日,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执法队对2024年8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移交的案件移送书(京怀水务移字〔2024〕2号)中,你公司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作为雁栖水厂和庙城水厂的管理单位,负责向2座水厂供水。2021年至2023年有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量为54.75万立方/年,你公司庙城水厂和雁栖水厂2021年共计取水153.684万立方米,2022年共计取水205.071万立方米,2023年共计取水219.1549万立方米,2021年至2023年均超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水量取水。你公司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4日至2026年6月30日,编号B110116G2024-0191,取水量307万立方米/年。2024年10月30日,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你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第22条的规定,因为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量>5万方/年,2021年至2023年每年超取水许可证取水量均>取水许可证取水量×100%,综合考量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均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