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城管(水)罚字〔2024〕010004号

日期:2024-12-10 17:4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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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北京顺利润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61274910Q

法定代表人:杨**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东二路8号1幢02号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投诉

案    由: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2024年10月10日,本行政机关接到市民投诉称怀柔区万达广场排污井味道非常大的投诉件,疑似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遂于当日予以立案。2024年10月11日,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市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2日,检测报告反馈至本行政机关,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次取样的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三项指标不合格。

经调查,单位作为北京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北京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日常污水处理工作,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承包合同、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针对北京市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水不合格的情况,2024年11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7日前进行整改,提升排水水质并接受复检。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北京市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排放污水进行抽样复检,2024年11月29日,复检报告反馈至我局,报告显示北京市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指标符合排放标准,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

现查明北京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排水管线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单位作为北京怀柔青春万达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单位,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部分第3项规定,结合水量以及超标项的事实,综合考量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210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四年十二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可以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责任编辑:孟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