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鑫佳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证 照 类 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L1H85
法定代表人:崔**
住 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762(新城子镇集中办公区)
联 系 电 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措施不当
2025年6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分队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连石沟建筑垃圾处置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连石沟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系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于2024年7月2日发包给你单位运营管理。你单位在进行建筑垃圾筛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建筑垃圾筛分生产中产生扬尘。经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 号)中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中第8项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罚款基数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