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市鑫鑫运来垂钓园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2168551F
投 资 人:李**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村南500米路东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025年7月17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村南500米路东从事餐饮服务,你单位经营用水取自院内北侧机井地下水,取水行为没有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当日,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并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用水取自院内北侧机井地下水,该井取水管线没有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管外径为21mm。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5年7月22日,本行政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城管(水)责改字﹝2025﹞01000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前采取补救措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接受复查。2025年8月26日,经复查,你单位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第21项规定,结合取水管管径以及补救措施的事实,综合考量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2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