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城管(水)罚字〔2025〕010003号

日期:2025-11-06 16:03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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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北京盛宏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0837157F

法定代表人**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西老砖厂院内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025年9月8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西老砖厂院前茶坞文化产业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前茶坞村西1公里处一眼机井取水用于前茶坞文化新村村民日常生活用水,不能提供取水许可证。当日,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并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你公司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西老砖厂院前茶坞文化产业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前茶坞村西1公里处一眼机井取水用于前茶坞文化新村村民日常生活用水,不能提供取水许可证,该井取水管线没有安装计量设施,该管外径为59.84mm,符合DN50管径。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5年9月1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城管(水)责改字﹝2025﹞010009号),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前采取补救措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复查。2025年10月22日,经复查,该公司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因你公司已取得取水许可证,违法行为已改正,且取水主要用来供居民生活用水,综合考量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113日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4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张砚哲